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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

韬略新案例--彭某某与胡某某、胡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胡某某系同村居民,被告胡某某与胡某2系父子关系。2015年,原告通过其妻银行账户两次转账共计40万元至被告胡某某的账户,双方约定月息1.2%。因被告胡某某未按约支付利息,被告胡某某在2017年10月10日重新出具借据一份,对之前的本息进行了结算:2015年借款本金40万元,利息按照月息1.2%计算,利息为110400元,被告胡某某已偿还3400元,本息共计507000元。因此,被告胡某某重新出具的借条借款本金为507000元,利息仍按1.2%计算并约定于2018年10月10日前偿还。后因被告胡某某未按约定偿还本息,原告找到被告胡某某和胡某2。2019年9月23日,被告胡某2在被告胡某某2017年出具的借条上签字确认。之后,二被告并未偿还本息,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

客户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息。


办案经过
经过向当事人详细了解借贷经过及查阅相关凭证,当事人对利息的约定(月利率1.2%即年利率14.4%)未超过年利率24%,符合当时法律规定。初始借款本金为40万元,2017年10月10日双方转据时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借条,年利率未超过24%且利息总和未超过法律规定上限,故后期借款本金应认定为507000元。转据时约定的借款利息仍为月利率1.2%,根据关于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该约定既未超过转据时对利率的保护上限,也符合在法律对利率的规定,故该约定是合法有效的。二被告向原告两次出具借条并约定还款期限,现逾期未还,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可以得到支持。


判决结果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完全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判决被告胡某某、胡某2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7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0月10日起,以507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该判决结果完全达到了客户的预期。




附判决书首、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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