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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

韬略新案例--王某与周某、湖南凯XX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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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简介


20184月,原告王某与被告湖南凯XX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XX公司”)签订《天元店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被告以12万元将其在天元七彩负一楼店拥有的20%股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在合同签字之日支付10万,装修进场3日内支付2万,被告周X当时系被告凯XX公司的法人,在合同上加盖了人名章。合同签订后,原告于次日向被告周X转账10万元。
2018530日,被告凯XX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周X变更为陈XX,股东由周X变更为陈某某、叶某。2018531日,原告王某代表凯XX公司与案外人邵某某签订《合作管理协议》,约定双方以合作经营管理的形式进行全面管理。
201868日,原告王某代表凯XX公司向案外人湖南省瑞XX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健身房进场事宜沟通函》就天元店健身俱乐部的装修等事宜进行沟通。原告认为天元店健身俱乐部仅进行了预售活动并未正式开业经营,现该店已转为由案外人长沙迈XX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故要求二被告退还股权转让款107400元。
客户(被告周某)要求尽量减少损失


PART
2

解决方案


通过向客户详细了解情况并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后,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1、转让合同载明转让方系被告凯XX公司,被告周X在合同上加盖人名章仅因为其是法定代表人,而不是个人行为,被告周X并非合同相对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2、2018530日起,被告周X已经离开凯XX公司,既非法定代表人,亦非股东,原告对此知情,且被告周X离开后,原告一直以凯XX公司股东身份参与公司运营。被告周X与后续发生的债务无关;
3、原告与被告凯XX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真实合法有效且双方已实际履行,被告周X和凯XX公司没有违约行为;
4、股权转让款10万元,在后续运转过程中已转为湖南爵X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出资,原告对此知情且实际参与了湖南爵X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运营;
5、被告周X在离开凯XX公司之前已按照原告和公司的要求,对债权债务做了结算,原告对此知情。


PART
3

案件结果


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了我方的观点,认定我方当事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股权转让合同》已按约定实际履行完毕,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及退还股权转让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X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完全达到了客户的预期。

附判决书首页、尾页:

联系方式:0731-82045202/18229890983

网址:http://www.tllawy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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