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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
案情简介:
原告均系枯X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2018年,因政府征地枯X组获得相应征收补偿费用。2019年6月,枯X组制作《集体资金分配方案》,该方案确定:95年人口(分田人口)从总金额中提取3万元/人,提取后剩余金额按征收启动日起,户口在本组的人口平均分配。2019年7月,枯X组制作《征收资金分配明细表》,并按57000元/人的标准向该组成员发放征地补偿费,另,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则按4000元/证或2000元/证的标准增发“独生子女补助”。原告依上述分配标准已实际获得征地补偿费,其中“独生子女补助”4000元或2000元。
客户要求:枯X组按政策补发独生子女应增加的份额
解决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参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应用解释的相关规定,有权参与农村集体收益或征收补偿款分配的独生子女家庭户中:父母均健在且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分配时增加一人份额;父母均健在,一方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增加二分之一份额;父母一方死亡,健在一方未再婚也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且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增加一人份额。涉案征收款分配期间,原告均为独生子女家庭户,根据上述规定应增加一人或二分之一份额,而枯X组仅按4000元或2000元每户的标准发放独生子女补助,构成侵权,枯X组应当按规定补足相应的份额。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枯X村民小组以57000元/人的标准,按规定补足一人或二分之一份额。
附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