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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

迟迟不办证,判赔违约金——我所成功代理两名业主诉开发商延期办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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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日,胡某、李某先后与安化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商铺,当日二人支付了全款,某房产公司于同日交房。合同约定交房后180日内,完成商品房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后588日内办妥房产证。但某房产公司并未按约履行,至今无法查询到房产登记信息,胡某、李某多次找到某开发商要求办理房产证未果,胡某、李某于是找到湖南韬略律师事务所维护其合法权益。
办案经过


我所接受委托后,指派钟纽坤律师、潘广实习律师办理此案,经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审查相关证据后,钟纽坤律师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委托人已经按约付款,某房产公司逾期办理房产证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钟纽坤律师于是代理委托人向合同约定的益阳市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某房产公司继续履行办证义务并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某房产公司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裁判结果


益阳市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最终采纳了我所钟纽坤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胡某、李某与安化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安化某房地产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裁决如下:一、胡某、李某与安化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安化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继续履行办证义务,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妥案涉商品房不动产权属证书;三、安化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胡某、李某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证的违约金。
附裁决书首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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