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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
接受委托后,湖南韬略律师事务所指派钟纽坤律师、潘广实习律师办理此案。经向委托人详细了解案情,查阅证据材料,钟律师认为虽然双方未签署书面合同,但某公司向颜某交付了租赁物,双方成立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已经进行了结算,颜某已经签字确认,应当及时履行支付租赁费义务,钟律师遂将颜某列为被告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颜某向委托人支付租赁费,并自结算次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资金占用费。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经公开开庭审理,最终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判决颜某向某公司支付租赁费103488元,并自2022年6月1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该判决有力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附判决书首、末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