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陈某某进入A公司工作,A公司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2022年12月,陈某某在工作时,不慎摔伤背部,后A公司为其申请了工伤认定,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十级。陈某某多次要求A公司支付工伤待遇,但A公司仅愿意按照3800元/月的缴费基数支付待遇,陈某某遂找到湖南韬略律师事务所维权。
接受委托后,湖南韬略律师事务所指派钟纽坤、潘广律师办理此案。经详细查阅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钟纽坤律师认为,委托人现有证据能证明其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7418元/月,现委托人已被认定为工伤且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十级,A公司应按照7418元/月的标准支付工伤待遇,钟纽坤律师遂代理陈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经开庭审理,仲裁委最终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采信陈某某月平均工资为7418元,裁决A公司向其支付工伤待遇共计150382.92元。该仲裁结果有力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附裁决书首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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