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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

韬略新案例--李某某与邓某某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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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简 介

李某某与第三人彭某某于1988年结婚,201110月,购买长沙县凤凰城一期商品房一套,登记在彭某某名下,20186月双方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李某某所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20192月,因彭某某与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查封了该房屋,后邓某某申请执行,法院裁定拍卖了该房屋,扣除抵押款、税费后剩余388350.44元。2022530日,法院作出(2021)湘01214号财产分配方案,李某某认为上述分配款中应分得一半,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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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要求撤销财产分配方案,拍卖款执行分配时应当分得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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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决 方 案

经查阅邓某某申请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第三人彭某某所欠债务均为个人债务,与李某某无关;案涉房屋系李某某与彭某某夫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各自享有50%份额;执行应当以共同财产中个人部分为限,法院在执行时应保留并分配给李某某享有的50%份额。因此,代理客户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一、撤销财产分配方案;二、确认李某某对案涉房屋享有50%份额,执行分配时应当分配50%的份额给李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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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院 判 决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完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2021)湘01214号财产分配方案,确认李某某对该房屋享有50%的份额,该房产拍卖款执行分配时应当分配50%194175.22元)给李某某。该判决完全达到了客户的预期。

附判决书首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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