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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2023-03

韬略新案例--唐某2、唐某3与唐某1等分家析产纠纷案

案情简介

梁某某与唐某1于2014年登记结婚,分别于2013年、2015年生育儿子唐某2、唐某3,户籍均登记在唐某1户下。2019年7月23日双方协议离婚,大儿子唐某2由唐某1抚养,小儿子唐某3由梁某某抚养。后梁某某起诉并经法院判决变更唐某2由其抚养,但唐某2、唐某3户籍未变动,仍登记在唐某1户下。2021年5月,唐某4(系唐某1父亲)与长沙县征地拆迁中心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明确:唐某4户包括唐某4、姜某某、唐某1、黄某某、唐某5、唐某2、唐某3、彭某某共计8人参与拆迁安置;房屋拆迁补偿款共计2327354元,还获得住房货币补贴及购房补助费172800元/人,共计1382400元。上述款项共计3709754元,已发放至唐某4银行账户内。后唐某2、唐某3要求支付拆迁款,但唐某1以拆迁款系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二原告并未作出贡献,无权分割为由,仅愿意支付购房券172800元/人,拒绝支付其他拆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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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要求唐某1等依法分割拆迁款


解决方案

本案争议焦点为,如何分割案涉家庭共有财产。从房屋拆迁补偿项目来看,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可以分为两部分:
一、对建筑物的附属物及附属设施等因被拆迁而对房屋所有权人或建造者给予的补偿,该部分费用属于建造房屋或对房屋进行添附的补偿,该部分补偿款属于唐某1、唐某4所有。
二、因拆迁对房屋使用人造成实际影响而给予房屋实际使用人的补助和奖励。该部分补偿款包括搬迁补助费、房屋过渡补助费、室外设施补偿费、按期拆迁房屋奖励、农用工具补助费以及购房券,是以房屋面积为基础,结合户内拆迁安置人员数量,给予房屋使用人的补助和奖励,故唐某2、唐某3有权对该部分补偿款进行分配。
因案涉房屋拆迁补偿款均发放至唐某4银行账户内,故应由唐某4向唐某2、唐某3支付。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仅支持向二原告支付购房券172800元/人,判决被告唐某4向二原告支付3456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唐某2、唐某3不服,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湘01民终772号民事裁定,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长沙县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重审此案,合议庭支持了我方代理意见,作出(2022)湘0121民初6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唐某4向唐某2、唐某3支付拆迁补偿款461415元,比原审判决多支持了115815元。被告唐某4仍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22)湘01民终1096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历经一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历时两年,通过多次开庭,经过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观点,为原告挽回115815元损失,有力的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最终判决达到了客户的预期。


附判决书首页及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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