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2023-05
一、案情简介
胡某与曾某洲系朋友关系,2020年6月18日,曾某洲向胡某借款2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息为20%,胡某分别于2020年6月18日与6月20日向曾某洲转账,每次1000000元。借款后,被告曾某洲于 2020年7月18日支付胡某利息 20000元、于7月20日支付胡某利息20000元、于8月 20日支付胡某利息 40000元,共计80000元。后胡某开始拖欠,经多次催讨,2020年11月7日,曾某洲偿还了50000元本金,并向胡某出具了150000元的借条,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11月7日至2020年12月7日,同时曾某莉同意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借条上签字。此后曾某洲未还本付息,故胡某委托我所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二、法律分析
(一)关于利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率是否合法?法律所保护的利率上限是多少?
本案中,关于利息双方6月约定月利率20%与2020年11月7日约定的月利率2%都超出法律保护利率上限。因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时间为2022年11月4日,且借贷合同成立在2020年6月18日,所以2020年6月18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年利率为24%,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1月7日的年利率为14.6%(即2020年10月20日全国银行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四倍)。
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版)第三十一条之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二)曾某洲已经支付的超出民间借贷法律保护利率上限的利息可以冲抵本金吗?
对于借款人已经支付了的超过法律保护上限的利息,可以用来抵扣本金,抵扣完本金如果还有剩余,出借人应当返还给借款人。故曾某洲所支付多余部分的利息可以冲抵本金。
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的规定,
(三)曾某莉是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曾某莉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2020年12月8日至2021年6月8日,在此期间内胡某未请求保证人曾某莉承担保证责任,曾某莉的保证责任消灭,其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部分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认定曾某洲应向偿还胡某借款本金77115.1元、前段利息3915元及后段利息(后段利息以77115.1为基数按年利率14.6%的标准自2020年11月7日计算至款项偿还完毕之日止)。该判决结果基本符合客户的预期。
四、律师建议
(一)现实中,借款合同纠纷比较多,争议的焦点多为本金及利息。律师代理民间借贷案件,首先需要和当事人沟通,当事人须提供能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借条以及银行或者微信转款记录。
(二)其次注意借款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的利率,包括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息。2020年8月20日之前成立的借贷合同,关于利率的计算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年利率是否超过24%,2020年8月20日之后成立的,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率。
附判决书首、末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