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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

韬略新案例--武XX钢公司与众X长沙分公司、众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17日,武XX钢公司与众X长沙分公司签订的《供货协议》,合同约定武XX钢公司向众X长沙分公司供应车用零部件,合同金额总计2305045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支付合同金额20%即460000元的定金,收到货物一周内,武XX钢公司根据众X长沙分公司入库单的品种、数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发票快递至众X长沙分公司,众X长沙分公司在签收发票后一周内将该笔款项支付给武XX钢公司。
2019年2月15日,武XX钢公司向众X长沙分公司出具的《确认函》载明“众X长沙分公司尚欠武XX钢公司货款889158.11元”。2019年3月4日,众X长沙分公司在函件中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并注明:截止2019年2月15日,应付账款余额为889158.11元。此后众X长沙分公司未支付货款,故武XX钢公司于委托我所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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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一)众X长沙分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需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本案中,众X长沙分公司逾期支付武XX钢公司货款889158.11元,武XX钢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众X长沙分公司继续支付货款,并且要求众X长沙分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此来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它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后,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或合同约定责任的具体方式。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有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履行定金罚则。除了上述前4种方式以外,当事人还可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性质采用其它的救济措施。如履行合同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害人可以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修理、更换、重做、减价或退货的救济措施;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还可以采用解除合同,中止履行的救济措施。

(二)众X长沙分公司分公司能否作为独立的主体对外签订合同?合同效力如何?

众X长沙分公司是具有营业执照且有独立财产的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其签署的合同合法有效。众X长沙分公司亦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可以作为此次诉讼的被告。因此众X长沙分公司分公司需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

(三)众X长沙分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能否要求众X总公司承担?

武XX钢公司既可以要求众X公司直接清偿众X长沙分公司的债务,也可以要求也可以先以众X长沙分公司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众X公司承担。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基本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众X长沙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XX钢公司加工货款 889158.1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众X公司对众X长沙分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众X长沙分公司、众X公司负担。该判决结果基本符合客户的预期。








律师建议


(一)首先,我们要重视违约责任条款及其附属条款的构建,这部分是对如果不履行主协议条款内容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的约定,是确保合同顺利履行一种手段。现实中,合同违约纠纷比较多,我们要对违约责任要合理分配,才能起到对双方的约束作用,达到保证合同顺利履行的目的。
(二)其次,总公司与分公司是一家人,不分彼此,无论哪一个公司遇到了问题,其他公司都有法律义务去承担。所以从保护好自己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旦二者之一出现违约情况,可以根据案情把总公司与分公司一并列为共同被告。在进行财产保全时,一并对总公司和分公司进行财产保全,以保证自身能最大程度地实现债权。
附判决书首、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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